来源 : 未知 发布时间 : 2018-01-05
征兵的眼科检查标准如下: 第五章:眼科检查 第三十九条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.5(0.3),矫正视力不足4.9(0.8),屈光度在±6.00DS等效球镜以上,不合格。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.6(0.4)以上,矫正视力在4.9(0.8)以上,屈光度±6.00DS 等效球镜以下,指挥、水面舰艇、潜艇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合格。其中,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,除潜艇、空降专业外合格。 第四十条红绿色弱、色盲,不合格。 第四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合格。 第四十二条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运动障碍,显性斜视,不合格。 内隐斜超过10△,外隐斜超过5△,上隐斜超过2△,除指挥、水面舰艇、潜艇、空降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外合格。 第四十三条角膜、巩膜、虹膜睫状体疾病,瞳孔变形、运动障碍,不合格。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,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,除指挥专业外合格。 第四十四条晶状体、玻璃体、脉络膜、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,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,不合格。 下列情况合格: (一)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,不影响视功能的; (二)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,少数丝、点状玻璃体混浊,无症状的; (三)视网膜、脉络膜陈旧性病灶,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。